原告:许某某,男,汉族,1973年8月13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路X号甲。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许某某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洋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陈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