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韩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梁XX,又名梁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农贸市场。
被执行人党XX,又名党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X镇。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0)韩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党XX欠梁XX14.8万元,于2010年12月18日前付5万元,2010年12月底付2万元,2011年元月底付2万元,2011年2月底付2万元,2011年3月底付2万元,下余1.8万元于2011年4月底付清。截止12月底,党XX仅付3万元,对已到期的4万元未予履行,根据梁XX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送达执行通知前,被执行人党XX将4万元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韩执字第x号案件执行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吉宏林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