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康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赵某某之夫。
上诉人(一审被告)川汇区文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男,职务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某丁,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川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康某丁之妻。
一审被告川汇区X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职务该处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川汇区文昌办事处因建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甲,上诉人川汇区文昌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上诉人康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郭金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