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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康某丁、川汇区文昌办事处建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康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赵某某之夫。

上诉人(一审被告)川汇区文昌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男,职务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康某丁,男,汉族,35岁。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川汇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康某丁之妻。

一审被告川汇区X路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男,职务该处主任。

上诉人赵某某、川汇区文昌办事处因建规划许可、宅基地审批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康某甲,上诉人川汇区文昌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上诉人康某丁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福生

审判员张淮滨

审判员胡文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郭金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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