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今,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涧西区X路XX幼儿园当幼师期间,以自己男朋友的父亲是新疆驻洛干休所所长,可以帮人安排到部队,并且还能安排其复员后的工作为由,骗取该园丁X和仝XX的信任,骗得丁X现金4.35万余元,仝XX现金3.6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丁X、仝XX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王XX、吕X的证言,抓获经过,被骗金额明细及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春辉
人民陪审员余凤群
人民陪审员李科维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