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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XX申请诉前保全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石民初字第32-X号

申请人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X乡X组。。

被申请人马XX,男,汉族,农民,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X镇X组。。。

本院于2010年12月06日作出(2011)石民初字第X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马XX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11)石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的对被申请人马XX驾驶的陕x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保全措施。

审判员朱宝民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鲁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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