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韩民初字第X号
原告樊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住本市X镇。
被告许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住韩城市新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
原告樊X诉被告许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经查明,2010年10月16日,被告许X以买车为由,从原告樊X处借款人民币六万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一直未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许X清偿借款人民币六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许X同意将其名下的陕x雪佛兰乐驰小车一辆折价六万元归樊X所有。
二、樊X不再向许X主张该宗六万元借款。
三、樊X、许X之间再无任何经济纠纷。
四、诉讼费1300元,由樊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旺纯
代理审判员高翔
代理审判员薛建梅
二0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