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贾某甲、胡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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