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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胡某某与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国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贾某甲、胡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9)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鲁训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孟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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