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志军,北京市中洲(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焦健,北京市中洲(略)事务所(略)。
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总经理。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某以书面形式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达华集团北京中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人民陪审员周英姿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