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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崔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6月2日15时许,被害人王××在新乡市X街X号足疗按摩店内接受服务时,与足疗按摩店老板武某兰的弟弟被告人武某某发生争执。争持中,被告人武某某用足疗按摩店内的菜刀将王××颈部左侧砍伤。当天,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颈部左侧造成严重失血性休克,经手术治疗后发生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性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武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记载:案发现场位于新乡市牧野区X街X号武某兰的足疗按摩店内。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血迹一处、带血的菜刀一把。

2、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检查报告及照片记载:被害人王××颈部左侧有一长为10.5cm的横形创口,系被他人用锐器砍伤左侧颈部造成严重失血性休克,经手术治疗后发生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引起窒息性死亡。

3、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记载:被害人王××轻度肺淤血,灶性肺水肿,肺泡腔异物吸入。

4、公安机关提取的被害人王××住院病历和证人阮××、易××的证言证实了王××的救治情况。

5、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被害人王××呕吐可能的原因为:①创伤性休克②酒精中毒(排序不分先后)。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记载:被害人王××的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x/x。

7、公安机关所作DNA鉴定记载: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及菜刀上的血迹系被害人王××所留。

8、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警记录单、录音书面记录和证人朱××、赵××、辛××、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王××和被告人武某某分别报警,公安民警到案发现场后武某某承认是其砍的人。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武某某被抓获的经过。

10、公安机关所作辨认笔录记载,物证菜刀经被告人武某某辨认系其作案时所用。

11、证人牟××、刘××、高××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被告人武某某因催促被害人王××按摩后离开足疗店,而与王××发生争吵,武某某持菜刀将王××砍伤。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见到一个男的正打电话时倒在地上。过了一会儿,警察和120急救车就来了。

13、被告人武某某对案发当天,因催促被害人王××按摩后离开足疗店而与王××发生争吵后用菜刀砍王××一刀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与上述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查报告、DNA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能相互印证。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被告人武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35元。

上诉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少。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少”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其所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情况依法作出的判决适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武某某与他人发生争吵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武某某犯罪以后拨打“110”报警,并向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及民事赔偿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宋某某、崔某某、王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晓东

审判员陈东亚

代理审判员梅建桥

二○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安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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