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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11年12月20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12月31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通许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押通许县看守所。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汴通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11月6日上午,被告人秦某在通许县X村高兴志院内将00高兴志的新日牌电动车盗走,价值835元。

2、2011年12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秦某到邸阁乡X村民邰肖辉的大阳牌电动车盗走,价值1687元。

被告人秦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书证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12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厉从德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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