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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喻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乡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福强,湘乡市法律援助中心(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洁,湘乡市白田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喻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米庆方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王湘飞担任记录。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喻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喻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米庆方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湘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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