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麻xx,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澧县X组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受理了原告麻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麻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婚生子王铭轩(X年X月X日出生)随被告王xx生活,原告麻xx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按3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婚生子抚养费至2019年12月31日止,自2020年1月1日起按5000元/年的标准支付婚生子抚养费至婚生子成年时止,原告麻xx按上述标准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应支付的抚养费用;
三、原告麻xx放弃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
四、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俊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陈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