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南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某某、原审被告衡阳同盛运输有限公司、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栗民一初字第48-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已就同一个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衡南县人民法院和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但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先于衡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因此,本案应移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裁定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0)南栗民一初字第48-X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清明
审判员罗曙梅
审判员周永洲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邱德胜
校对责任人:周永洲打印责任人:邱德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