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丹尼斯员工。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9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商丘丹尼斯商场监控室值班。下午15时许,同事王×将换下的衣服放在监控室,陈某某乘无人之机将其裤兜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当晚王×报案。第二日晚,王东召集陈某某等员工说明情况,并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号,要求偷窃者将款汇至其银行卡内。9月8日,陈某某将人民币2000元汇至王×提供的银行卡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并有被害人王×的陈某,中国银行客户回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主动退回全部赃款,并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卢新言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