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詹某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与被执行人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191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詹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4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詹某某所有的闽x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但车辆下落无法查找,且又无其他财产债权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09)秀民初字第1913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建仙
执行员陈&x
执行员郑飞鹏
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连梅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