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