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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闽清县人民法院

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偿还欠款,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略)云龙京福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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