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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诉吴某、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

地址:鞍山市立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X路馨圆小区X号楼X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3日6时20分,案外人马玉森驾驶辽x轿车,行驶至爱国街X路口倒车时,与原告崔某某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马玉森(系被告吴某的雇员)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系该车车主,2010年2月15日,被告吴某与被告安捷出租车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2010年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为鞍山市安捷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10年1月7日至2011年1月6日。现原告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二次手术费共计x.8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崔某某医药费x.37元、护理费1737.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x.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被告吴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崔某某医药费8034.06元、鉴定费880元;

三、双方再无其它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1361元,减半收取680.5元,由被告吴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一

代理书记员:金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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