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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禹州市张天顺石英砂厂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金祥不服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禹州市张天顺石英砂厂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金祥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禹州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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