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州市张天顺石英砂厂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金祥不服工伤认定一案,魏都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禹州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由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禹州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