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开庭传票,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年11月9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其与被告2000年认识,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自2009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其多方寻找,仍没有发现被告踪迹,其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十分艰难,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男孩张某中由其抚养。
被告张某乙未答辩。
原告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2、2011年6月27日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09年5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回。3、户口本一份。证明双方儿子张某中于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
根据原告起诉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原、被告相识,2000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2月12生育一子,取名张某中,2005年3月16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5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负责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自2009年5月离家后毫无音讯,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双方的子女抚养、财产问题本案暂不处理。婚生子张某中暂由原告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秀
审判员张某
人民陪审员张某凤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陶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