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艳波,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朱飞鹏,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08)邳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本案纠纷。
二、上述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法院正式调解文书的送达不影响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孙某某。
审判长刘建航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阚伟
二00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