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略)-X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10月25日被批准逮捕,2010年1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罗源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某,福建师法(略)事务所(略)。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底,被告人杨某某与黄某妹获悉沈秀珍要买房子,即商量诈骗沈秀珍钱财,由杨某某冒充罗源县公安局政委,黄某妹利用与沈秀珍、叶积良、苏财兴的亲戚关系,相互配合进行诈骗。被告人杨某某多次以罗源县公安局政委的身份与沈秀珍等人联系。被告人杨某某与黄某妹以帮忙买便宜的商品房为名,诈骗沈秀珍购房款33万元;以帮忙安排沈秀珍待业在家的儿子到罗源县公安局工作为名,诈骗沈秀珍现金x元、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1720元);以帮忙办理小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沈秀珍现金3300元;以帮忙买便宜的商品房为名,诈骗沈秀珍的弟弟叶积良购房款10万元,沈秀珍的外甥苏财兴现金13万元;以合伙做罗源瑞都大酒店床单、灯具等为名,诈骗沈秀珍的朋友董赛香现金1万元;以建房需要油漆为名,诈骗沈秀珍的朋友肖某某现金1万元。案发后,黄某妹已归还或抵还被害人沈秀珍、叶积良、苏财兴计人民币x元。为证实上述指控,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及同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三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未参与诈骗。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占有被害人的任何财产,本案证明被告人共同犯罪的主要证据自相矛盾无证明力,应宣告被告人无罪。并提供了指模采集通知书、收汇申请书,以此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的儿子已经到美国,平时有钱寄回家,杨某某并不缺钱。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黄某妹(已判刑)因还债和做生意缺钱就想去诈骗他人钱财,当得知其亲戚沈秀珍要买房子时,就骗沈秀珍说她的未婚夫杨某某是罗源县公安局政委可以帮沈秀珍买到便宜的商品房,并能将沈秀珍的儿子安排到罗源县公安局工作,沈秀珍因与黄某妹有亲戚关系,对黄某妹的谎言没有怀疑。几天后,黄某妹又骗沈秀珍说她已在罗源闽星佳园为沈秀珍订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了订金5万元。2009年2月份的一天,黄某妹带杨某某到沈秀珍家吃饭,并邀请了肖某某,黄某妹为了从沈秀珍处骗取更多的钱财,叫姘头杨某某冒充罗源县公安局政委,并以杨某某系其未婚夫的身份,将杨某某介绍给沈秀珍、肖某某等人,当沈秀珍对杨某某说“谢谢政委,帮我买房子又帮我儿子介绍工作。”时,杨某某回答:“都是亲戚没有关系,话都在酒中。”此后,杨某某多次以罗源县公安局政委的身份配合黄某妹与沈秀珍接触。2009年5、6月份的一天,在罗源湾大酒店一客房内,黄某妹当着杨某某的面将一个警用钱包送给沈秀珍,并说是“政委”杨某某送的。被告人杨某某和黄某妹相互配合,以能买到便宜的商品房为诱饵,顺利地从沈秀珍处骗取人民币计33万元;以能帮忙安排沈秀珍待业在家的儿子到罗源县公安局工作为名,骗得沈秀珍现金x元、中华香烟4条(价值人民币1720元);以能帮忙沈秀珍办理小车驾驶证为名,诈骗沈秀珍现金3300元。共诈骗沈秀珍财物计人民币36.302万元。
2009年3月份,沈秀珍的外甥苏财兴和弟弟叶积良得知沈秀珍通过黄某妹能买到比市场价格低的商品房,就叫沈秀珍出面让黄某妹帮忙买房,两人通过沈秀珍认识了黄某妹,并分别从沈秀珍和黄某妹处得知黄某妹的未婚夫是罗源县公安局政委,黄某妹也因此轻而易举地从苏财兴、叶积良处各诈骗人民币10万元和13万元。
2008年农历11月份,董赛香、肖某某在沈秀珍家认识了黄某妹,后来三人成了好朋友,肖某某与黄某妹还在罗源城关北大路一套房一起租住了三个月。2009年3、4月份,在沈秀珍家黄某妹以合伙做罗源瑞都大酒店床单、灯具等生意叫董赛香投资,董赛香于两星期后分两次将5000元投资款交给黄某妹,同年5月份董赛香又支付了5000元投资款。董赛香说之所以相信黄某妹,是因为黄某妹说其未婚夫杨某某是罗源县公安局政委,且在2009年农历5、6月份一起喝过酒,此后与杨某某还接触过两次,均以政委称呼杨某某,杨某某都答应。肖某某除了于2009年2月份在沈秀珍家接触过杨某某外,2009年春的一天下午在其与黄某妹合租套房内还见过一次,两次都是以政委的称谓与杨某某打招呼。2009年7月底,黄某妹以老家建房要做油漆向肖某某借钱为由,诈骗了肖某某人民币1万元。
案发时,黄某妹已归还被害人沈秀珍人民币4.2万元,已归还被害人苏财兴人民币1.6万元,已归还或用金器抵还被害人叶积良计人民币2万元。除外,公安机关还从黄某妹处扣押了用赃款购买的家用电器,已抵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