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
被告:李某,男,52岁,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1年1月6日以其已与李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某鹏
代理审判员:王东
人民陪审员:杨平安
二零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霍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