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娜某(自称),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在(略)。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中旬,被告人娜某伙同他人预谋后去到舞阳县X镇,假意介绍娜某与孟寨镇周柴某居民柴某某之子柴某涛结婚,同时以索要费用为由骗取柴某某现金x元。2010年5月19日,被告人娜某得款后逃匿。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柴某某陈某,证人白某某、柴某某、陈某某、张某、王某某证言,鉴定结论,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现金x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娜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x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9日起至2011年1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效荣先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程攀峰(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