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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丁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男,郴州市华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湖区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

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丁于1998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9年7月22日登记结婚,2000年6月5日婚生男孩肖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不和,并于2003年1月开始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肖某丁离婚。

二、婚生男孩肖某由被告肖某丁抚养,被告肖某丁不需要原告刘某支付男孩抚养费。

三、原告刘某支付现金6000元给被告肖某丁(包括2003年至2008年的小孩抚养费以及欠款1000元和利息)。

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段清华

审判员黄某萍

代理审判员陈学

二○○九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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