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某县X镇X村X组某号。
被执行人卢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安仁县人,农民,住(略)。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张斌斌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马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