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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丽红与龚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告钱丽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X镇X村三角塘村X组。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左参,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奇,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依俗举行婚礼,2010年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龚某佳芮,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但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并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依俗举行婚礼,2010年2月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龚某佳芮,现随被告父母生活。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有共同财产豪爵牌摩托车一辆,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结婚时所带嫁妆原告自愿放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钱丽红与被告龚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龚某佳芮由被告抚养,原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32,000元,限于2011年3月17日前付清,原告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三、原、被告共同所有的豪爵摩托车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育君

二O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曹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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