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严银辉,湖南玉宇(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左参,湖南玉宇(略)事务所(略)。
被告廖某某(又名廖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于1999年农历3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由于被告对小孩疏于照顾,导致小孩溺水身亡。2003年农历6月份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兰,现在在壶天读书。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由于被告好逸恶劳,沉溺赌博,所以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
被告辩称:被告诉称不实,如果被告坚决要求离婚,原告应给予被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正月初八依诉举行婚礼,1997年3月10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农历3月17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周某,于2002年溺水身亡,2003年农历6月26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周某兰,现随被告生活。
另查明,被告的嫁奁有:正日牌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彩虹牌21寸彩电一台,电饭煲一个,液化气罐一个,三组合衣柜一个,书柜一个,四床被子,一床毛毯。婚后原、被告共同债权有:被告哥哥廖某华25,000元,原告舅舅贺然文10,000元,无其他共同财产,亦无其它共同债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周某兰由被告廖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45,000元,限于2011年3月18日前付清;
三、被告廖某某的嫁妆归被告所有;
四、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债权归被告廖某某所有;
五、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潘莉
审判员李育君
人民陪审员袁仲其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曹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