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某
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经济开发区胜利油田工业园。
法某代表人: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读文,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东嘉禾甲基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法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某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某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山东东昌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梅雪芳
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于海燕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