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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关某丁、关某戊及原审原告关某霞、关某荣、关某安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戊

原审原告关某霞

原审原告关某荣

原审原告关某安

上诉人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关某丁、关某戊及原审原告关某霞、关某荣、关某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燕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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