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
委托代理人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戊
原审原告关某霞
原审原告关某荣
原审原告关某安
上诉人张某丙与被上诉人关某丁、关某戊及原审原告关某霞、关某荣、关某安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高爱萍
审判员傅翔
审判员王燕燕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