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陈某乙,河南红旗渠(略)事务所(略)。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建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辩护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元月1日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已判决)、余某某(已判决)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郭XX家两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二、2006年1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张XX家两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400元。
三、2007年年初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常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四、2006年12月14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乡X村盗窃张XX家一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125元。
五、2007年1月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村X村盗窃王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六、2007年1月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乡X村盗窃石XX家三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98元。
七、2007年1月27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徐XX家一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20元。
八、2007年2月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李XX家两头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九、2007年3月2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白XX家两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
十、2007年4、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户XX家两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十一、2007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乡X村盗窃关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十二、2007年5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程XX家一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85元。
十三、2007年8月2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候计周(已判决)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牛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十四、2007年8月29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候计周到林州市X乡X村盗窃郭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2500元。
十五、2007年8月30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候计周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徐XX家一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750元。
十六、2007年冬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赵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600元。
十七、2007年3月1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崔XX家两头肉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260元。
十八、2006年农历11月2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伙同陈某昌、余某某到林州市X镇X村盗窃秦XX家一头母猪,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盗窃18次,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陈某甲于2009年11月20日到林州市公安局桂圆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陈某昌、余某某等人的陈某,被害人郭XX等人的陈某、证人冯XX、岳XX等人的证言,指认笔录、作价证明、扣押清单、投案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岳俊峰
审判员王荣跃
审判员高洁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张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