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苏晓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