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男,53岁。
被告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
原告陈某诉被告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告于2001年6月6日将郑州亿龙学校所欠工程款中的x元抵程宇应交的教育借款。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向被告清算组发出转让通知书代位主张,但被告清算组却不履行清算义务,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清算组清偿x元的债权,并赔偿利息x元。
本院认为,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5日做出(2004)郑民三清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对郑州亿龙学校进行清算”,并成立被告清算组。郑州亿龙学校清算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将债权人程宇债权x.05元予以确认,并纳入清偿范围。对原告主张已经确认并纳入清偿范围程宇的债权x.05元并未得到清偿引起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不属本院管辖。原告的权利主张,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史艺娜
审判员王海军
审判员张郑军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