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与大庆市龙凤区凯达工贸有限公司、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产品责任纠纷案
时间:2001-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龙经初字第126号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9)龙经初字第X号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X路。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晓辉,大庆庚辰律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法规处干部,住(略)。

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凯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龙凤区X路。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春,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艳秋,大庆市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干部,住(略)。

被告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杨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邸宝泉,鞍山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与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凯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以下简称高频焊管厂)、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以下简称电焊管一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建安公司于1999年5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1999年7月19日、2000年8月16日、2000年12月9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关晓辉、宋某某,被告凯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春、于艳秋,被告高频焊管厂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张某某,被告电焊管一厂委托代理人邸宝泉,证人黄某林、朱某石,鉴定人于英利、董加坤、李德刚、田野、陈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安公司诉称,1998年8月5日,我公司与被告凯达公司签订了两份焊管和镀锌焊管的买卖合同,在被告凯达公司处购买不同规格的焊管和镀锌焊管58吨,货款为(略).25元。其中部分焊管和镀锌焊管被用于我公司的几幢住宅楼的采暖系统上。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才两个多月,于1999年1月8日开始,多处管线连续出现渗漏现象,1999年2月5日,在一户居民家里就发现100余处渗漏点。因该楼房产权属我公司所有,我公司应住户要求对渗漏的管材进行了拆换和维修,造成我公司(略)元的经济损失。因三被告生产、销售有缺陷的焊管,已经构成侵权,故请求三被告予以赔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凯达公司辩称,本案不是购销合同纠纷,因为原告建安公司从我公司购买的管材合同中约定,货款是在验收合格后付清,原告已付全部货款,证明管材是合格的,证明不了发生渗漏的管材是我方供给的,原告要求我方承担民事责任,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高频焊管厂辩称,发生焊管渗漏事故后,我厂来人,看到原告库中存放的管材,有我厂标签,但不能证明发生渗漏的管材是我厂生产的。原告要求我厂承担责任,证据不足。

被告电焊管一厂辩称,我厂卖给被告凯达公司的焊管质量是合格的,假如质量存在问题,原告在施工时就能发现,我厂生产的管材经被告高频焊管厂检验,并出具了产品质量证明书,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且不合格产品另有其主,原告不能充分证明,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

一、原告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米、ф50毫米焊管各10吨。、规格为ф15毫米、ф20毫米镀锌管各8吨,ф25毫米镀锌管5吨

1、原告与被告凯达公司买卖合同两份,旨在证明渗漏焊管是从该公司买进的。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该组证据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焊管是我公司售出的。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该组证据与我厂无关。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两份合同是原告下属的器材站与被告凯达公司订立的,与原告无关。原告辩解,器材站是我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它对外订立的合同,我公司有权处理。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下属器材站从被告凯达公司购买了规格为ф25毫米、ф40毫、ф40毫米镀锌管4吨、ф50毫米镀锌管3吨。

2、产品质量证明书两份、货物运单1份,旨在证明发生渗漏的焊管就是被告电焊管一厂、高频焊管厂生产的,被告凯达公司卖给我们的。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该组证据证明不了有质量问题的是这批管。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该组证据证明不了是发生渗漏的管。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买卖关系。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所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高频焊管厂给被告凯达公司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两份,被告凯达公司收到焊管41捆。

3、器材入库验收单(复印件)8份、记帐凭证(复印件)6份。旨在证明我公司已实际接收货物,并已全部付清货款。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从被告凯达公司购买的三种型号的焊管30吨、五种型号的镀锌焊管28吨,已入原告器材站仓库,并已付清货款。

4、原告下属单位器材站器材调拨单(复印件)13份,物资名细帐(复印件)10份,旨在证明发生质量问题的焊管是从被告凯达公司购买的。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这是原告内部制定的,证明不了与我方供货有直接关系,其效力由法院裁判。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原告自己的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对证据的客观性表示怀疑,对相关性是原告自己的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证明用于采暖工程出现事故的焊管是我方提供的,从帐上看,原告库存还有其它厂家的管。原告辩解,我方是国家一级企业,内部管理严格,这是原始用料的帐,没必要作虚假帐,真实性不存在问题。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已将部分规格为ф25毫米、ф40毫米、ф50毫米焊管用于本单位房产科1-X号楼、1-X号楼、1-X号楼、1-X号楼、3-X号楼采暖工程中。

5、证人朱某某、黄某某、纪某某、宗某某、陈某、唐某红证人证某各1份,旨在证明部分焊管使用的过程。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证人应某庭作证。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与原告陈某事实不符。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证言全部是虚假的,如时间上,在货没到时,就证明已出库了。另外,证言上还写合格证是凯达出具的,但事实不是,相关性方面,也证明不了有质量问题的焊管是我们的。原告辩解,时间上无冲突,铁路运单可以证明发货、收货时间,产品质量证明书是凯达公司的,盖的是鞍山厂家的章。本院认为,对上述证人证某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出示的证人证某予以确认。证人证某可以证明原告购买的部分焊管安装、使用的过程。

6、施工档案中附产品质量证明书两份、产品标签3份,旨在证明出现质量问题的焊管安装没有问题,是被告提供的焊管有质量问题。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无意见。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5本档案中,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是一个,数量不对。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原告举证不能证明施工没有问题,档案中也没有调拨单,依然证明不了我方的管有质量问题。原告辩解,一栋楼有几本卷,对方只看到一本,不能说明我方证据无证明效力。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被告高频焊管厂、电焊管一厂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施工档案中所附产品质量证明书可以证明原告自建楼X-X号、1-X号楼、1-X号楼、1-X号楼、3-X号楼施工档案,载明采暖系统中使用了焊管。所附产品质量证明书是被告凯达公司提供的,由被告高频焊管厂出具的。产品标签可以证明焊管中,有高频焊管厂产的,又有电焊管一厂产的。

7、照片39张,旨在证明焊管渗漏的情况。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原告举证证明不了渗漏的焊管是我们的,证据的来源不明确,证明不了什么。被告高频焊管厂未发表意见。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证据来源不明确,不具有合法性,不具备证据效力,也证明不了漏管是我们的。原告辩解,民用产品不可能每件都有编号,不能以管线上没有标识就说不是你们生产的。本院认为,被告凯达公司、被告鞍钢企电焊管一厂对上述证据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出示的该组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8、黑龙江生活报1999年4月28日第七版报导《住了四个月,漏水一百次》,旨在证明管线漏水的事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明不了产品是谁生产的。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新闻报导不能作证据使用。报导只能报导事实,在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前,不得报导结论性内容。因此,该报导事实违法,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告无辩解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对上述证据所提异议,本院予以采纳。该新闻报导属传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

9、装饰维修清单24份,凤阳小区管线渗漏、更换、维修情况一览表23份,工程结算表3份,旨在证明凤阳小区采暧管理渗漏情况,更换焊管、维修、装饰的数量及价值。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从原告举证计算,发现质量问题的管远远超出我方售出的数量,也就是说原告举证,发现质量问题的管线不只是我方一家的,也无从确定是谁的,或此证是假的。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售出的管与质量有问题的管相矛盾。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表中有两季施工增加费,但从表看,施工是在冬季,另外,表中还记有利润,这不能是直接损失,因此,此表不实,不具有证据效力。原告辩解,被告计算方法有误,可以按表一笔笔加,漏管数量与购货量不冲突。利润是盖楼完工后,又回来更换管线,当然要收取费用。我方应支付,当然也是我方的损失。两季施工费,应是冬季施工,因施工方作的预算,填写有误,不是我方责任。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三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自建楼X-X号楼X户、1-X号楼X户、1-X号楼X户、1-X号楼X户、1-X号楼X户发生采暖管线渗漏,并进行了更换、修复。对采暖管线拆除安装工程、自建楼维修工程、自建楼装饰工程结算价值,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10、大庆市龙凤区龙北热力公司证明1份,旨在证明供热符合国家标准。该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凯达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我方一直认可焊管渗漏的事实,但不能证明我方产品质量有问题。被告高频焊管厂没有意见。被告电焊管一厂认为,此证据是用排除法证明漏水是质量问题,不是其它原因,但此证从形式看,是不负责任的,且热力公司是利害关系人,因此,对此证据法庭不应采纳。原告辩解,热力公司的每日运行情况都有记载,且不只为这几栋楼供暧,因此,该证据是客观的。本院认为,该证据被告凯达公司、电焊管一厂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原告所出示的该证据予以确认。该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自建楼采暧系统在供热使用过程中,供热符合国家标准。

二、被告凯达公司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购货发票7张、铁路货票1张、铁路收据1张、特快专递1份、电报稿3份,旨在证明与被告电焊管一厂的买卖关系。并在原告提出质量异议后,我方及时通知厂家,并及时采样。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无异议。被告高频焊管厂认为,当时我厂接到电报来人,他们拿出一根全部锈蚀的管,提出质量异议,我们认为,这不是我厂的产品,要求对库存的焊管进行鉴定,但原告与被告凯达公司一直未答复。被告电焊管一厂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被告高频焊管厂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故所提异议不予采纳。对被告凯达公司所出示的该组证据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高频焊管厂给被告凯达公司出具高频焊管、镀锌高频焊管增值税发票6张,普通发票1张,在焊管发生渗漏问题时,被告凯达公司曾与被告高频焊管厂联系协商未果。

三、被告高频焊管厂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

四、被告电焊管一厂为佐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两份,旨在证明与被告凯达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且执行国标GB/3092-93。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无异议。被告凯达公司无异议。被告高频焊管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电焊管一厂与被告凯达公司之间有买卖焊管、镀锌焊管的合同关系。

2、该厂国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旨在证明我厂产品质量是经国家认证的,我厂有出具产品合格证的资质。该组证所龙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无异议。被告凯达公司无异议。被告高频焊管厂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厂国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可以证明企业质量保证能够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但给原告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的,是被告高频焊管厂。企业法人执照可以证明该企业依法成立。

3、卷材产品质量证明书6份,旨在证明我厂生产原料质量合格。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两份,旨在证明我厂产品出厂后,经检验报告单1份,旨在证明它是出具质量证明书的依据,证明我厂产品质量合格。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认为,鉴定报告委托不明确,且无鉴定人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效力性提出异议,自己证明不了自己产品是否合格。原材料合格,也证明不了产品合格。被告电焊管一厂所举的证据,证明他的产品合格,但盖的是被告高频焊管厂的章。被告凯达公司无异议。被告高频焊管厂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原告提出异议,并申请本院对焊管渗漏原因进行鉴定,故被告电焊管一厂所出示的该组证据应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确认。

五、应原告申请,本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如下:

1、被告高频电焊管厂工商档案1份,被告电焊管一厂工商档案1份。经庭审质证,原告、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高频焊管厂、电焊管一厂的企业法人资格、隶属关系、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企业性质。

2、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已发生渗漏的ф50毫米、ф40毫米、焊管进行渗漏原因鉴定。同时,对原告库存中标有被告高频焊管厂、被告电焊管一厂生产的ф25毫米焊管、ф40毫米镀锌焊管、ф25毫米镀锌焊管进行质量鉴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上述管材采样后,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2000)庆中法司鉴定第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规格为25的镀锌原材料管材焊缝存在严重的外观、裂纹、氧化物和未焊透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和焊缝的抗腐蚀能力降低,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规格为25的非镀锌原材料管材焊缝存在严重的外观、纵向裂缝、焊缝内连续分布的氧化物和应力裂纹等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在使用前已存在漏点、焊缝应力裂纹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和焊缝的抗腐蚀能力不下降,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规格为40的镀锌原材料管材焊缝存在严重的未焊透和未熔合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在使用前已存在大量的漏点和焊缝未焊透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住宅楼(含商服楼)和办公楼等建筑内的暖气管线渗漏由严重的裂纹、焊缝内氧化物、未焊透和未熔点等焊接缺陷引起,由于原材料管材焊接缺陷数量多,尺寸大,造成缺陷部位抗腐蚀能力下降、径向避厚严重不足和存在大量漏点,必然导致暧气管线的早期渗漏。”该鉴定经审庭质证,原告建安公司无异议。被告凯达公司有异议,认为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没有第一次取的样。那时取的样时间短,更客观。被告高频焊管厂有异议,认为鉴定依据了GB/(略)-93标准,是不正确的。被告电焊管一厂有异议,1、检验目的不明确,不能取漏管证明渗漏事实,该鉴定未按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方法及取样数量均不合法。取材标准是每一批一根,而不能仅检查缺陷,因此鉴定不具备证据效力。要求法庭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关重新鉴定。本院认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6月28日作出的(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未按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鉴定,故三被告所提出的异议,本院予以采内,要求鉴定机关重新补充鉴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0月23日重新作出(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规格为25的镀锌原材料管材焊缝存在严重的外观、裂纹、氧化物和未焊透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和焊缝的抗腐蚀能力降低,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规格为25的非镀锌原材料管才焊缝存在严重的外观、纵向裂缝、焊缝内连续分布的氧化物和应力裂纹等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在使用前已存在漏点、焊缝应力裂纹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和焊缝的抗腐蚀能力下降,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规格为40的镀锌原材料管材焊缝存在严重的未焊透和未熔合缺陷,严重缺陷导致管材焊缝在使用前已存在大量的漏点和焊缝未焊透部位径向壁厚严重不足,焊接质量不符合GB/(略)-93标准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住宅楼、商服楼和办公楼等建筑内的暖气管线渗漏由严重的外观、裂纹、焊缝内氧化物、未焊透和未熔合等焊接缺陷引起”。该鉴定结论经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无异议,被告凯达公司对鉴定本身无异议,对鉴定人员主体资格有异议,此管是金属制品,不是机械产品。被告高频焊管厂有异议,意见同第一次。被告电焊管一厂有异议,此结论与上次基本一样,我方提出重新鉴定,并不是补充鉴定。我方上闪提出重新鉴定的主要争议是取样方法,应用原有的争议的取样方法鉴定,我方不能同意。本院认为,该鉴定结论是鉴定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的,三被告虽然对鉴定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3、应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对原告建安公司自建楼因管线渗漏造成管线拆换、室内维修、室内装饰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三项工程最终造价为(略)元。该鉴定经庭审质证,原告建安公司认为,该鉴定虽与我方主张差距很大,但考虑多种因素,我方不提出异议。被告凯达公司有异议,不能确定鉴定的焊管是我公司提供的,我公司要求收回撤离卸下来的废管。被告电焊管一厂有异议,主为鉴定与我厂无关,因无法证明更换的焊管是我厂的,且更换发生在1999年1月,相距近两年,勘查无客观性,鉴定结论不客观。另外,室内装饰工程,我方认为不应包括在内。被告高频焊管厂同意被告电焊管一厂对该鉴定的意见。本院认为,三被告对鉴定结论虽提出异议,但举不出相反证据否定该鉴定结论,故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对该鉴定予以确认。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4、本庭出示鉴定费收据(复印件)三张,该组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及三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预交鉴定费(略)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争议涉及产品责任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焊管存在缺陷。理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住宅楼、商服楼、办公楼等建筑内,暖气管线渗漏由严重的外观、裂纹、焊缝内氧气化物未焊透和未熔合等未焊接缺陷引起”。足以认定本案涉及的焊管有产品缺陷。2、本案涉及的有产品缺陷的焊管在被告凯达公司卖给原告时就已经存在。3、原告财产损害事实客观存在。理由:1)原告陈某,由于使用被告凯达公司卖给其的焊管,造成住宅楼的采暖线渗漏。2)住宅楼的部分居民证实,因采暖管线渗漏,发生管线拆换、房屋维修、房屋装饰的后果。3)工程结算表3份。说明施工队已实施了管线拆换、房屋维修、房屋装饰工程。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证明管线拆换、房屋维修、房屋装饰工作价值(略)元。据此,足以认定原告因焊管渗漏造成经济损失(略)元。4、焊管缺陷与原告遭受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理由:1)原告陈某,发生渗漏的焊管从被告凯达公司购买的。2)原告与被告凯达公司焊管买卖合同中,有规格ф50毫米、ф40毫米的焊管。3)原告下属单位器材站焊管入库单、调拨单、黄某某等6人证人证某,可以说明部分焊管入库情况、出库情况、住宅楼采暖工程中使用的过程。4)附在原告住宅楼施工档案中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系被告凯达公司给原告提供的。5)原告自建楼在供热使用过程中,供热符合国家标准。6)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证据鉴定中心,于200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0)庆中法司鉴第X号鉴定书。据此,足以认定被告凯达公司向原告出售有缺陷的焊管,所以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被告电焊管一厂、被告高频焊管厂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理由:1)被告电焊管一厂陈某,该厂确实出售给被告凯达公司焊管,附买卖合同。其中有规格ф50毫米、ф40毫米的焊管。2)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标签、购货发票,足以说明被告电焊管一厂卖给被告凯达公司的焊管,有被告电焊管一厂产的,又有被告高频焊管厂产的。据此,足以认定被告电焊管一厂、被告高频焊管一厂、被告高频管厂生产有缺陷的焊管,被告凯达公司销售有缺陷的焊管,造成原告建安公司缺陷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已构成侵权,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建安公司请求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建安公司请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合理,本院全额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被告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共同赔偿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作集团公司经济损失(略)元;

二、被告大庆市龙凤区凯达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被告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赔偿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的经济损失(略)元承担连带责任。

上列两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175元,由原告大庆建筑安装工程集团公司负担1425元,由被告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被告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共同负担6750元。鉴定费(略)元,由被告鞍钢附企电焊管一厂、被告鞍钢附企高频焊管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晓舟

代理审判员李琨

代理审判员曲世光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文东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