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2010年6月1日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6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天水市秦州区人。200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6月1日拘留,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同年7月6日取保候审,10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审判长甄瑾
代理审判员崔小梅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O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