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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浏阳市万发引线厂诉被告浏阳市大瑶镇三元村泉塘居民小区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浏阳市万发引线厂。主要经营场所:浏阳市X镇X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某建。

被告浏阳市X镇X村泉塘居民小区。

负责人易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万发引线厂诉被告浏阳市X镇X村泉塘居民小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万发引线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浏阳市万发引线厂负担。

审判员彭红辉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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