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万发引线厂。主要经营场所:浏阳市X镇X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某建。
被告浏阳市X镇X村泉塘居民小区。
负责人易某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万发引线厂诉被告浏阳市X镇X村泉塘居民小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浏阳市万发引线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0元,减半收取1610元,由浏阳市万发引线厂负担。
审判员彭红辉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