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宁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罗某,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乙因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新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安县人民法院(2011)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安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艳红
代审判员蔡美丽
代审判员任海霞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