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国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承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某,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七彩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缪某,董事长。
被告上海新华书刊服务公司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
委托代理人于元良,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国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被告上海七彩图书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华书刊服务公司经营部、被告陈某、被告吴某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国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徐某平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方产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