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任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0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于2010年9月2日开出的(x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x元,出票人奔宇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垣县方圆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持票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垣县支行申请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豫龙胶带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明建
审判员樊江瑞
审判员李淑慧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韩瑞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