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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祥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某的犯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修武县人民法院(2011)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张爱国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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