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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1年10月9日作出(2011)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被告人孙某不服,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较重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1)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元成

审判员李鲁生

审判员王国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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