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陈海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安阳市香榭丽舍小区夜间巡逻时,在该小区X号楼东侧发现被害人常某某停在此处的豫x号轿车车门玻璃未关,遂产生盗窃想法,将车内x元人民币盗走藏于家中。
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某陈述、证人孙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试听资料、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职责岗位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退还全部赃款,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崔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艳红
审判员李鹏
审判员李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路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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