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2008年12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经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执行逮捕。2008年12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6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二检公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0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先后租用本市二七区X乡X村第五村X组土地22.19亩建楼板厂。2008年4月22日,经本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鉴定:该22.19亩已建房硬化,耕作条件已遭到破环。其中0.45亩属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5.4亩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6.34亩为基本农田,均不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安机关接到二七区国土资源局移送的案件后,于2008年12月7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破坏的农用地照片,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经过、抓获经过、相关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郑州市二七区国土资源局案件移送书、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租地协议书、土地违法案件勘测笔录等证据所证实。
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均经法庭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6.34亩,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节,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陆丹
审判员庞礴
人民陪审员朱宏伟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