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平顶山耐火泥浆厂下岗职工,住(略)。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0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顶山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卫××,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郭某不服,以“本案的部分事实没有查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晓东
代理审判员郭某峰
代理审判员李平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