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河南师大方正(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玉增,河南裕达(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诉原审被告新乡市国土资源局、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二、发回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琦
审判员刘某春
代理审判员韩涛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