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武某某诉马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根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39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欠,要求依法判决。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交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3900元。
被告未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7日,因生意需要被告借原告现金3900元,约定三个月内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现金,应当按约归还,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武某某现金39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根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袁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