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0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诉称:2008年正月17日,原、被告签订《挖机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挖机。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尹某某、刘某某合伙挖机的处理协议》,约定挖机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x元。至2009年9月27日,被告结欠原告x元分伙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x元分伙款,也未付清约定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分伙款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尹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被告没有异议。被告同意偿还原告的x元分伙款。但被告目前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给一段时间筹钱。
经审理查明:2008年正月17日,原、被告签订《挖机合伙协议书》合伙经营挖机。2008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尹某某、刘某某合伙挖机的处理协议》,约定挖机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x元。至2009年9月27日,被告结欠原告x元分伙款,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x元的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尚欠原告x元分伙款。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分伙款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尹某某所欠原告刘某某分伙款x元,由被告尹某某在2010年2月4日之前偿还x元,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偿还x元;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余款x元(上述欠款从2009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12‰向原告支付利息)。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尹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雅冰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