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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杞县,汉族。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8月12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立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至27日,被告人魏某某与宋xx、刘xx、王xx(三人已判刑)以推饼的方式在杞县X乡粮管所院内合伙开设赌场,2009年10月27日晚,杞县公安局将正在开设赌场的刘xx、宋xx、王xx及参与赌博的贾xx等七人当场抓获,收缴赌资x元,自动麻将机一台。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宋xx、刘xx、王xx等供述、证人贾xx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高红卫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顺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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