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献国。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康地保健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新动力(略)事务所(略)。
原审第三人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
陈某某诉李献国、驻马店市康地保健品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2日作出(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献国不服,向本院申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5日作出(2010)郑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康地保健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永福、张利明,李献国的委托代理人赵永福,河南省海尔森药业有限公司和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巴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7)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诉讼费x元,退还李献国。
审判长徐荆川
代理审判员李丰庆
代理审判员杨彦浩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