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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男。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7日19时许,被告人张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X室其住处,容留张某、吴某、沈某某吸食冰毒。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吴某、沈某某、孙某某证言、有关尿样检测报告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7日起至2010年7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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