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XX。
被告郑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与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XX以已与被告郑XX协商一致为由,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